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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消极的方式违反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因此,追究行政主体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是控制行政主体不作为、督促其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多年来,行政不作为虽然一直被行政法理论界广泛关注,执法和司法实务界却由于理论上的百家争鸣和立法上的模糊不清而深感疲惫。本文以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为研究对象,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中涉及到的基本理论问题及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作了深入探讨。文章首先论述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特征以及构成要件,并简要探讨了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政不作为的客观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与行政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法律依据。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在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个典型问题: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程序适用、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赔偿责任的承担。除结论以外,现将本文上述三个部分做一详细介绍:第一章“国家赔偿法中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理论”共分四节。前三节主要是对行政不作为基本理论的介绍。通过对现阶段国内行政不作为概念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外在形式为单一标准和以外在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双重标准)的辨析,结合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和规定,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以特定行政行为背后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的,判断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首先应该明确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消极的方式违反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在对于特征的论述中,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法律拟制性、违法性、消极性、隐蔽性、侵益性等五大特征。其中,侵益性是国家赔偿法上行政不作为的典型特征,没有侵益即没有赔偿。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借鉴刑法上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分析,笔者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在第一章的第四节笔者探讨了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遏制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敦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作为义务;现阶段行政不作为引起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频发,司法实践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的出台;参照外国立法例,凡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大都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实现宪法和国家赔偿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第二章“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对国家赔偿法上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的探讨。受害人要针对行政不作为获得国家赔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行政不作为的客观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与行政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在这里笔者认为所谓合法权益是指非法利益之外的权利,因此,所有非法利益以外的权益受到行政不作为的损害都属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因果关系的界定中,笔者建议区分行政不作为的类型以确定适用何种因果关系,例如对于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适用直接因果关系说,对于依职权产生的行政不作为适用关联说,而对于具有民事性质的行政不作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第三章“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完善”主要探讨了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比较特殊的三个问题: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适用程序、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赔偿责任的承担。首先,虽然《国家赔偿法草案》不再设置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但是笔者认为先行处理程序仍然有其存在价值,故可以将是否适用这一程序的选择权赋予赔偿请求人;另外,由于现阶段行政诉讼程序已然非常成熟并且司法实践中对于在行政诉讼中提起的行政赔偿问题都是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建议将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程序适用行政诉讼程序,适用“二审终审制”。其次,基于对国家赔偿程序不同阶段的特点分析以及举证责任的规则分析,笔者建议将国家赔偿程序细分为立案阶段的举证责任、判断行政不作为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判断国家赔偿与否的举证责任。通过这种明晰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各方的诉讼权益。最后,通过对国家赔偿的三种赔偿原则(穷尽救济赔偿原则、选择赔偿原则与比例赔偿原则)的分析,结合行政不作为侵权损害的不同情况,笔者建议根据致害各方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适用比例赔偿原则判定国家承担的赔偿比例,以使这一原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