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内地在配流犯及其管理研究

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bostang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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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是中国传统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系次于死刑的重刑。至清代,流刑已发展成为一个适用普遍、覆盖广泛的综合性刑制,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流犯服刑之地被称为配所,相比边疆配所收容大量人犯用以实边的客观需要,内地配所的普遍建立和存在,更能说明清廷重视流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清代在明代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规章,其流刑包含了军、流、遣等多种名目,对于适刑范围、流放地点、判决流程等,都有相应的制度说明。然而,清代对服刑流犯的管理问题上漏洞颇多。清廷对初到配流犯的收管方面缺乏一定的顶层设计,多依赖于接收管理流犯的地方机构在此过程中的灵活运作。同时,各地配所也面临着流犯的次生管理问题,这既需要地方政府的通力合作,也需要中央朝廷的及时协调。流犯的结局通常是在配死亡,但也有一定的制度空间使流犯可以摆脱罪身,重获自由。作为外来者的流犯,对乡土社会也产生了冲击,进而也塑造了流犯截然不同的社会面相。清代对流放制度的制定及流犯的管理,始终存在着随事定规、宽严失当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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