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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在清末新政热和沈家本热的带动下,学术界也将视角延伸到了清末十年修律活动,并出现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但是,对于主持修律的机构——修订法律馆却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本文的目的即在于还原修订法律馆的历史面目和历史价值。既为“还原”,则本文自当以“考”为主,以“论”为辅,“论”因“考”生,“考”、“论”结合;“考”则不厌其详,“论”则点到即止。本文即循着“考”这一思路,以时间为线索,以修订法律馆为红线,将修订法律馆的来龙去脉、主要工作及成就、历史作用等交代清楚。修订法律馆诞生于清王朝的统治大厦摇摇欲坠之际,与清末新政相始终,是清末新政中为革新法律而新设立的机构之一,其所有的工作都服从并服务于清末新政这个大局。它由刑部下属的律例馆于1904年改设,最初亦附属于刑(法)部,1907年因部院之争而独立;但是,这种独立是有名无实的,笔者更愿意称之为“半独立”。原因有二:一、它虽名为立法机构,却只有法律的草创权,而无决议权,所有修订的法律均须呈交宪政编查馆核议;二、它名为脱离法部而独立,实际上没有一个专职的修律人员,所有的工作人员,从修订法律大臣到一般馆员,均是兼职。尽管是一个半独立的机构,修订法律馆在沈家本的领导下,汇集了一大批具有近代法政知识的新式知识分子,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修律宗旨,构建了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近代法律体系。这些经过修律实践锻炼的法政人大都成为民国时期法学界和政治界的风云人物;法律馆附设的法律学堂所培养的大批法政人成为清末民初各级新式审判厅的法官和检察厅的检察官重要来源。最后,本文以近代化为视角,考察了修订法律馆及其修律活动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