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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如想把生产的产品摆进大型超市销售,就得向大型超市的经营者缴纳进场费等费用。这已成为当今商业流通领域内不成文的“规矩”,有人甚至称之为“商业惯例”。通过对大型零售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的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大型零售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的行为是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而且这种优势是一种相对优势。它的产生是因为大型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供求关系倾斜。 大型零售商正是通过对有利店的控制或成熟商业圈的控制,从而实现对购买过程和销售过程的控制,使供应商在交易中对其发生依赖关系,从而确立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大型零售企业与大型垄断生产企业一样,它们的本性都要排除自由竞争,以确立自己的垄断支配地位。这种对自由竞争加以限制和排除的结果,必然导致“市场的失灵”。大型零售商滥收“进场费”等费用的买方垄断行为,危害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和有效竞争,的是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反垄断法应对其加以规制。优势地位滥用是各国反垄断法中主要的规范对象之一,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出台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加以限制;借鉴日本的《大店店址法》的立法的经验,制定我国的《大型零售企业店址法》;引入推广“听证会”制度,规范大型零售商行为。并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对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制。 对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规制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对一个致力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国家来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对正在酝酿中的反垄断法框架的科学确立也不乏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