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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平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明确了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确立了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律师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是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存在诸多限制。文章以我国某省A市检察机关2013年——2015年侦办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为样本,结合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反馈的信息,总结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律师行使会见权存在的问题,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立足司法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2万余字。第一部分是介绍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调研情况。本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调研方法、调研对象和研究思路,接着设计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标准”、“检察机关事先的通知情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会见的态度”、“律师申请会见的时间节点和次数”、“检察机关答复辩护律师的期限和方式”、“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的通知情况”、“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会见的执行情况”和“律师会见过程是否被监听”8方面的内容,并对收集、整理到的资料进行简要说明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分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律师会见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律师会见的主要问题主要有6点:第一,犯罪嫌疑人难以启动律师会见程序;第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扩大解释;第三,检察机关未能依法答复辩护律师;第四,检察机关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第五,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会见未能落实;第六,律师会见无法秘密进行。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第一,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第二,侦查人员对律师会见心存顾虑,部分侦查人员未及时更新法律知识;第三,部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行为不规范;第四,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其中,法律规定的缺陷有未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不明、“有碍侦查的情形”规定模糊以及“应当许可会见”存在歧义4点;侦查人员对律师会见心存顾虑主要是担心律师会见会影响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律师违法执业,影响案件侦破;部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不规范体现在部分律师执业消极、执业不严谨甚至违法执业;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主要有缺乏相关制约监督机制和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两方面。第三部分是完善建议。本部分针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从下列4方面提出:第一,赋予被追诉人会见权利,细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第二,提高侦查人员办案能力,降低对口供的依赖程度;第三,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会见引发的风险;第四,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保障律师依法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