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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是笔者尝试在国内专家、学者提出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这一概念基础上,试图对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的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制度确定企业年金采取信托模式。信托模式可以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明确界定受托人责任,更能体现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但是,在这一模式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多方当事人,再加上从基金的收缴到受益人领取养老金需要数十年的时间,导致风险控制链加长。本文立足于我国企业年金采取信托模式,在对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养老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取得的经验,针对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本文由六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观点如下:第一部分是前言。前言包括研究的背景、意义、方法和框架。第二部分是健全我国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必要性。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指企业年金计划中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企业、职工与受托人建立的信托关系;二是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存在信托和委托代理两种法律关系,基金运作又分为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两种模式,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众多主体。由于职工只有在退休后才能领取基金中的资产,从职工参加计划到退休后领取积累的资产需要数十年的时间。以上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风险。第三部分是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理论分析。针对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中较易混淆的信托和委托代理这两个概念,本部分首先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论述。公司和企业年金中都存在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和企业年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在企业年金中,除了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外,还存在信托关系。虽然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二者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通过借鉴公司治理取得的经验,可以避免企业年金治理少走弯路,更快地踏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第四部分是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分析。本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企业年金明确采取信托模式,具体又分为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两种模式。同为信托模式,二者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肯定存在许多共性。同时,作为信托模式的两种具体类型,一个是由自然人组成的理事会,一个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所面临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又有所区别。在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的共性中,本部分按操作流程标准划分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指出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主要面临政策性风险、制度风险、独立性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和信用风险。在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的区别中,本部分指出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还面临“法律地位不清晰”、委托人越位与缺位、受托管理不专业和损害赔偿能力不足的风险。第五部分是其他国家或地区养老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经验及启示。本部分主要介绍OECD、智利和香港在养老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上取得的经验。OECD中既有信托型的代表,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也有基金会型的代表,如瑞士,也有公司型的代表,如丹麦。智利的养老保险虽然不是本文论述的企业年金,但是智利的养老保险采取的也是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模式,在这一点上,与我国的企业年金并无差别。智利的养老保险属于契约型,在养老金治理上取得的经验受到全世界的瞩目,值得我们借鉴。香港的强积金虽然也不是本文论述的企业年金,但是强积金采取的也是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模式。香港的强积金属于信托型,虽然建立时间晚,但由于发展快,在运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六部分是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本部分是本文的又一核心内容。本部分首先分析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运行条件和约束条件,接着指出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对策。资本市场有效、良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严密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监督机制都是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运行条件。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低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效率低下、法律体系不严密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面临众多约束。通过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控制、相互制衡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控制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面临的风险。本文的写作借鉴了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说,笔者在很大程度上做的只是梳理、总结的工作。然而,由于国内研究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专家、学者甚少,许多观点还未达成共识,笔者不得不多加思考,以期提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观点。总的来说,本文的创新有如下几点:第一,本文的选题具有新颖性。我国企业年金明确采取信托模式,可以说正是由于新旧模式的转换使我国企业年金处于一个至关重要的时期。新模式能否得到广大企业和职工的认同成为决定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因素。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企业年金治理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包括信托和委托代理两种法律关系,在此问题上,国内专家、学者已达成共识。但是,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则是笔者较早来探讨的一个问题。从分析的视角看,本文的选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第二,分别论述了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的共性和区别。我国企业年金明确采取信托模式,具体又分为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两种模式。同为信托模式,二者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肯定存在许多共性。同时,作为信托模式的两种具体类型,一个是由自然人组成的理事会,一个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所面临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又有所区别。对他们分别进行论述,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也符合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第三,论述了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运行条件和约束条件。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是处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之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具备一定的运行条件。资本市场有效、良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严密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监督机制都是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运行条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资本市场有效性低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效率低下、法律体系不严密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我国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面临众多约束。通过对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运行条件和约束条件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最终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