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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以下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ICSID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以调解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发生的投资争端,宗旨是促进国外投资不断增加。根据ICSID于2019年1月29日公布的2018年度案件情况统计,2018年度新收案件56件。在2019年11月31日公布的2019年度案件情况统计,2019年度新收案件39件。自1972年以来,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共处理了 745起案件。目前,ICSID处理了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的投资仲裁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ICSID在仲裁程序设计、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管辖权等许多方面代表着国际最先进的投资仲裁实践做法。但是近年来ICSID面临正当性危机,其中包括裁决不一致性、偏袒投资者利益以及透明度等问题,正当性危机促使ICSID寻求变革,ICSID现已启动对其规则的第四次修改,也被ICSID视为迄今为止对其规则最广泛的一次修改。纵观ICSID提出的拟议修正案,ICSID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审查机制虽有调整,但是仍未有效建立,仍有必要继续ICSID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审查问题进行研究。本论文主要通过对ICSID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剖析,进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在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可行的ICSID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改革方案以及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ICSID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审查概述,主要介绍了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由此引出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危机及表现,指出制裁裁决不一致、损害东道国利益以及透明度问题是正当性危机的表现,并论述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审查的必要性,在解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上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二章是分析现有的ICSID仲裁裁决的审查方式和ICSID审查机制的拟议改革。现有的审查方式包括三种,即仲裁裁决的解释、修改和撤销仲裁裁决,并剖析现有制度的运行方式并分析存在的弊端,指出仲裁裁决的解释与修改所能应对的问题过于狭窄,有时并不能解决当事方的争议,虽然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是审查的主要方式,但是ICSID撤销程序只审查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而审查范围并不包括实体性问题,所以撤销具有局限性,因此ICSID仲裁制度的改革具有必然性。ICSID本身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并先后发布了四次可能的工作文件,对ICSID所发布的可能的修改从中了解到ICSID机构本身以及国际上对改革的共同呼声,但是这些改革的意见仍不能解决现有ICSID仲裁裁决审查的弊端,由此引出下一章提出的上诉机制构建。第三章是提出ICSID仲裁裁决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即上诉机制的构建。本章分析上诉机制的必要性、建立上诉机制的核心问题以及构建上诉机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现有审查制度进行弥补。文中指出通过上诉机制,ICSID将可以向当事方提供进一步的争议解决方案,加大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弥补现有审查制度的不足,可以确保仲裁裁决的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正确性。上诉机制应当将对仲裁裁决审查的范围扩大到实体性问题,才能保证上诉机制能有效解决“正当性危机”。当然,上诉机制的构建仍存在一些障碍,《ICSID仲裁规则》规定了当时方一旦选择ICSID仲裁,则不可以使用其他本规则外的救济方式。上诉机制与ICSID这样的“封闭性”方式相冲突,所以上诉机制的运作方式选择是关键,文中指出建立常设多边上诉机构是最好的选择,可以采取建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多边上诉机构的形式,该机构是对现有仲裁制度的补充。第四章回到我国,我国在国际投资大环境下,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应有所准备与改变,作为国际投资中的东道国与母国,应做好准备应对日新月异的国际投资仲裁环境,并提出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