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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担保的社会经济作用主要表现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由于“一股独大”等历史因素的存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公司治理现状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为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特别是关联担保行为也深受这种利益侵害的影响。一方面是担保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是关联担保给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性,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在我国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普遍存在的担保行为呢?本文以沪市上市公司2004年-2006年关联担保行为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对以往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研究结果做出了修正,具体包括:修正了以往研究中关于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的研究结论,认为其主要动机在于公司内部的融资需求,并从公司价值和担保公告的市场反映两个方面,对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和没有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司做了比较和验证;修正了以往研究对于提供关联担保公司特征的结论,将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司进一步细分为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并论证了对民营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其控股股东行为符合“经济人”的假设,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严重程度,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和公司资产质量的提高而明显减少、而对于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而言,由于其实际控制人还承担着如缓解就业压力、平衡区域差别等与“经济人”的假设不一致的政治目标,因此,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严重程度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和公司资产质量的提高无明显的相关关系;最后,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第一次验证了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对于会计信息相关性将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与上市公司不同的关联担保对象有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