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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行政行为,是一个相对于法律性行政行为而言的、理论性的概念,是指一类特殊的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并产生间接行政法律效果。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都没有“准行政行为”这个词语,但是由于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需要,学者们将“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用语而使用它。准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受理、证明、确认、鉴定、通知、答复、咨询、调查、检查等行为。由于准行政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以及法律效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法律性行政行为、假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有所不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