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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哈钦斯提出“学习型社会”概念以来,学习型社会逐渐在西方流行,由一种新型的社会理念向现代社会管理活动深化。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会议上提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后,我国许多城市、社区、企业和其它组织相继提出了建设“学习型社会”目标。在党的十六大决议中还明确地把形成学习型社会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文化特征提出,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动力来自于两个层面。从微观上看,出自于个体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从宏观上看,是社会群体保持持久竞争优势的必然。从动力需求层面可以看出,学习型社会建设主体应该是多元的,那种认为“学习”是社会成员个体的事情,社会其它建设主体没必要、也不应该过多涉足该领域的认识是偏颇的。由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学习型社会的公共性质相吻合,同时,由于政府在社会资源掌控和社会管理上的强大能量,决定了政府具有其它“角色”不可替代的力量,而且应该成为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主角”。本文以学习型社会理论、政府角色理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理论为基础,以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必备条件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众多的条件中,社会氛围条件、制度保障条件、组织保障条件、技术保障条件、物质保障条件是最基本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都是难以想象的。与之相应,从应然状态分析了地方政府在条件供给上的能力和地位,提出地方政府应该当好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社会氛围塑造者、规则制定和维护者、率先垂范者、出资者、组织协调者和督导者,由于其贡献也决定了地方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为学习型社会建设成果的享用者。在我国,各地政府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角色不无差异。有的深度介入,规划目标、提供资源、监控过程、评价效果;有的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体的积极性,侧重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本文选取了有一定代表性的双流、常州、沈阳作为个案,总结其经验,同时针对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上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偏差,提出了树立共同愿景,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完善现有法规条例,健全法律体系;建立配套运行机制,保障学习强劲动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学习政府;加强组织协调,科学制定规划;明确主体责任,建立成本分担机制;整合教育资源,形成终身学习网络系统;维护市场秩序,搭建公平竞争平台的政府角色改进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