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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一文,通过对产品质量责任理论基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辨析,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制度体系完善的依据及其建议进行了分析论证。文章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是概述性的对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产品的涵义及其法律特征,并且就各国对产品界定的进行一下比较,从而明确我国对产品的范围的界定。第二节阐述了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基础。一方面将产品质量责任与相关概念的进行比较,从而更加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的内涵与外延。首先是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比较,通过比较得出结论: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概念在内的一个综合的概念,产品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之一。也从而知道,笔者所要研究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瑕疵责任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针对其中的产品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下研究。其次是将产品质量责任与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比较,对于二者的相同点:从立法目的上来讲,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两种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如产品缺陷、产品缺陷的种类、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等都是通用的;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二者均有修理、更换或退货等。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缺陷的认定不同;是否发生损害的要求不同;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最后是产品质量责任与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间的联系有二:一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是以产品质量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符合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二是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数额有一定的关系。美国法院认为,任何惩罚性赔偿都应该对其加以限制,使其与因产品质量责任的产生的赔偿额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二者的区别在于设置的目的不同;赔偿的数额不同;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接下来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除了包括产品责任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暇疵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性法律后果。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一项普遍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指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式而给予原告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通常适用于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的情形。在我国,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做了明确规定,公认的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以及最新的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体现在于2009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最后是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基础的论述。在产品质量责任理论中,因果关系的确定至关重要。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产品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与普通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存在共性,但是它也存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一些特殊的规则。因为在产品质量责任领域,如何查明一个产品的缺陷发生,已经产品缺陷如何导致损害的发生极其困难,另外,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并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在此过程中缺陷究竟出现在哪一个环节很难查明,为使此种情形中的受害者能够获得保护,有一些新的因果关系规则被创造出来,以为更好的解决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提供有效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市场占有率决定因果关系规则(市场份额责任)、“合理预见性(可预见性)”原则以及“介入原因”问题。通过论述,我们知道,其中的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为晚近兴起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规则,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损等领域,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市场占有率决定因果关系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合理预见性原则以及介入原因是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论述了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产品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的界定;各国对产品界定的比较研究;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召回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比较研究;以及论述了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基础: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为晚近兴起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市场占有率决定因果关系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合理预见性原则以及介入原因是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解决了这些基础问题,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下面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辨析。主要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辨析和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辨析两个方面进行辨析。关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辨析主要从缺陷产品责任制度辨析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辨析。在对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辨析时,主要从国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析和我国产品质量责任规则原则进行辨析。我国产品缺陷的存在,先主要论述了缺陷的一般认定标准和具体种类其次是我国在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规定。我国现行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在这一点上,我国主要采取“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和生产标准,又称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次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几方面。最后是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节主要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论述了外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包括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接下来论述了我国对产品责任规则原则的规定,主要分析了一下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现状、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上的分歧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缺陷。本章通过对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以及以及我国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立法现状的论述,认识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规制产品质量方面的立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看到我国在这些方面的体例建制上的不足,看到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从而为我国完善这一立法缺失提出要求。第三章主要是在前一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来论述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关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完善方面,笔者建议不仅要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方面扩大召回产品种类,另一方面监督法律机制的健全。还要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限制。最后在扩大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将房屋质量问题加进去,更好的去解决部分房屋质量问题。并提出建立房屋保险制度,为房屋质量和消费者提供双保险。在关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完善方面,笔者建议应采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想结合的产品质量规则原则,增加消费者在产品质量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保护生产者与销售者被恶意索赔的权利。通过前两章的论述,在吸收和借鉴外国立法上的合理之处以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提出了在完善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现方面的一点建议:关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完善方面,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完善方面,采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相结合,以及建立以市场份额作为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此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立法,更好的指导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