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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矿业大国,是一个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人均相对不足的发展中国家。科学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矿产资源基本状况和特点以及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抓住机遇,参与全球矿业领域的国际竞争,促进矿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它主要包括矿产资源产权及其性质、“矿权”和“矿业权”概念的规范化、“探矿权”和“采矿权"性质的准确界定、矿产资源产权结构与设置、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矿产资源开发的行政监督管理等。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有立法散乱,缺乏内部配合、矿业权取得和流转制度设计上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同时在行政监督管理上忽视经济手段的运用。笔者从阐述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入手,借鉴国外矿业立法经验,简要论述了我国矿业权性质、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矿业管理制度规范等,指出我国现行矿业立法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继承我国矿业立法成果的、与国际接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矿业权运作与管理的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创新立法与运用法律手段来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完善矿业权制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好环境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一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概述,即矿产资源概念、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法律属性,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性质的界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特征,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二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主要缺陷。其中包括矿业权取得和流转制度中的缺陷;矿产资源有偿制度中的缺陷;矿产资源开发中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中的缺陷。三是对完善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主要观点有:完善立法,进行矿产资源产权市场化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矿业权有偿制度;改革矿业税费制度实现与国际接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监督模式和方法;建立明晰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维护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妥善解决土地使用制度与矿业权制度的关系:建立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