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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基本保障。城镇化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农民失去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城镇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失地农民的大量产生则成为必然趋势。但由于土地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土地政策执行不到位、征地补偿形式单一、政府忽略失地农民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农民自身存在的原因等因素,导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近些年,由此诱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已成为全国性的社会难点问题。一些地方政府的征地工作也难以推进,政府征地的压力与失地农民的权益矛盾日益加大。这与我国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初衷相违背,与构建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论相违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并影响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不容忽视,也是各级政府急需思考与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邯郸市大名县是典型的国家级贫困县,其在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经验与不足,能够折射出贫困县区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研究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对于邯郸市东部县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也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本文以大名县城镇化过程中出现失地农民为研究背景,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第一,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保障覆盖面窄且保障水平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观念薄弱、失地农民就业稳定性差的问题。第二,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从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缺乏配套的监管机制和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三方面进行阐述;二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三是政府考核机制的不合理;四是政府方面存在的原因;五是失地农民自身生产和发展能力薄弱。第三,分析我国典型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模式的成功经验与存在的不足,从中分析对构建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启示。构建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要遵循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要统筹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原则。第四,提出构建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相应对策建议:一是增强政府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感,提高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可持续化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因“地”制宜,拓宽与创新土地补偿安置方式;三是多层次、广覆盖,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提出了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三个子系统;四是继续有步骤的推进“村改居”工作的开展,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五是引导农民成为土地征用过程的参与者和收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