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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初始于美国,由于公司职责日益明确和股权结构不断转变,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问题就此产生。因为股东和管理者具有不同的获取收益途径,且收益的效用函数不同,所以管理者会首先考虑自身利益,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做出违背股东意愿的决策,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时股东并不能够时刻监督管理者的行为,这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增加了难度。股权激励是将管理者和股东利益紧密联系的首要选择,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被称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金手铐”。自1993年我国正式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至今,国家支持股权激励制度的政策和法令不断修正和完整。股权激励已经成为国内上市公司长期激励的主要手段。公司风险承担是指公司面对风险采取的态度和相应的反应。委托代理问题在公司风险承担方面的体现是管理层和股东所希望公司的风险承担存在差异,股东相对是风险中立的,而管理者是风险规避者,更倾向于追求稳定受益的项目,往往会偏离股东的预期,产生高昂的代理成本。本文认为能够解决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的股权激励手段也可以有效缓解股东和管理者在公司风险承担方面的矛盾冲突。在理论方面,首先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针对股权激励对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前者对后者的影响是正面显著的。实施股权激励可以使管理者和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助于管理者克服规避风险的倾向,敢于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提高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其次在行为金融学的核心——前景理论的基础上,将预期业绩水平作为参考点,将其与公司实际业绩水平的差距即业绩期望落差作为调节变量,探讨了在不同的业绩期望落差下,股权激励对公司风险承担正向影响的变化:当业绩期望落差为正时,管理者认定处于收益区间,厌恶和规避风险;当业绩期望落差为负时,管理者认定处于亏损区间,偏好和追求风险。不同方向的业绩期望落差的调节作用不同。由此提出文章三个假设。在实证方面,本文选取2010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的A股上市公司为实证样本,将股权激励的数量与公司股数之比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水平指标,将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作为公司风险承担的指标,将经过行业调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与预期业绩进行比较后得到调节变量。同时加入其他财务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建立多元面板回归模型,检验理论部分的假设是否正确。综上所述,本文讨论了股权激励水平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相关关系,并加入正、负业绩期望落差探讨对二者关系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股权激励水平对公司风险承担有正面影响,且正向业绩期望落差会降低股权激励水平对公司风险承担的正向影响,负向业绩期望落差会促进股权激励水平对公司风险承担的正向影响。同时公司可以通过改变管理者薪酬激励、财务杠杆以及公司规模等对风险承担进行适当调整。针对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提前制定经营策略,预防风险承担变化。第二,重视公司历史业绩,合理参考期望落差。第三,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确保高管审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