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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将证人分为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并规定一般情况下,普通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不得发表以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否则证言因不具有可采性而被排除:而专家证人由于具有专门性的培训知识和技能,在推断结论时有确定性的证据,所以专家以意见或推论的形式所作的证言通常被采纳。对于意见证据规则,国内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有零星的法律条文涉及,但规定的过于简单,且只是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实用性与可操作性。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证据规则越来越受到法律界的重视,顺应这一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意见证据规则体系。本文从意见证据的内涵和特征的界定入手,通过分析域外有关意见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同时比较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构建意见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适合我国国情的意见证据规则进行了合理化构建。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意见证据的内涵和特征,以及意见与事实的区分问题,本文认为意见证据是证人由其直接感知的事实所作的推论,它既区别于客观事实,又离不开事实,以事实为基础和前提。对于意见与事实的区分,笔者认为,从本质来看,事实与意见的区别只是对证人证言按程度进行的划分,即通过把证人的证言与其所掌握的知识或经验范围进行比较,如果二者达到了较高的相符度,则我们一般认为他说的就是事实。第二部分主要从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入手,重点叙述了域外意见证据规则的发展脉络与立法现状。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普通证人的意见不可采而专家证人意见可采的理由。主要是从证人意见证据的形成过程、正义价值的实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理论、诉讼效益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提出了一个不同于以往观点的看法,即:将那些“合理的建立于证人的感知之上,与体验事实相混合的或本含有推测要素的推测”界定为“事实”或“准事实”。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不存在例外的情形,一旦被归为意见证言就要被排除。第四部分作为文章的重点,主要从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建立程序性裁判程序、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现、深化庭审方式改革以及证据规则的发展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意见证据规则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第五部分对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意见证据规则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对意见证据规则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进行了预测,以便立法时能够全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