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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司法裁量现象,法与社会变迁理论背景下司法裁量走上规范化路径和司法资源与行政资源相互衔接促成司法裁量规范化的同时实现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的问题。建设中国的现代化法治,应该区别于人治,但是法治区别于人治并不意味着法不需要通过人的主动性就得能到实现,人在相关制度、程序的制约下发挥主动性才是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