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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生产者仅承担产品制造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责任。而产品废弃后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实践呼唤生产者在废物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运而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生产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污染负责。废弃产品问题中,污染最严重的集中于电子废物领域,因此各国现阶段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实施领域主要是电子废物领域。电子废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旨在要求电子产品生产者对电子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我国电子废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89到2004年的初步发展阶段;二是2006年后的逐步完善阶段。电子废物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国家对电子废物的规制方式,同时也会对生产者应该履行的延伸责任范围有重要影响。因此,对电子废物生产者延伸义务的分析首先应立足于电子废物在我国固体废物中的地位。然而经分析论证,电子废物的法律性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从延伸义务的性质上来看,我国法律对电子产品生产者规定了强制性义务和倡导性义务,并设立了相应的保障制度和激励制度,但存在配套制度缺失和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从延伸义务的承担方式上来看,需经历从承担行为责任的初级阶段到仅承担费用缴纳责任的高级阶段的过渡。我国电子产品生产者承担义务的方式直接跳跃到了高级阶段,实践证明这种跳跃式发展并不合理。因此,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一是对电子废物生产者延伸义务承担方式边界进行明确划分;二是完善强制性延伸义务和倡导性延伸义务的法律内容;三是完善义务的具体配套制度;四是培育延伸义务承担方式中的第三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