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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机制是法学理论的重要范畴,本文依从演绎的逻辑思路,以结构分析的方法。探讨部门行政法学——环境行政法的调整机制。以环境行政法的价值定位和制度建构为切入点来阐述其构成。在中国社会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条件下,环境法起着节制阀的作用,走的仍是边污染边治理的老路。为加快可持续发展的脚步,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干预从范围到强度逐渐合理,从环境私害认识到环境公害认识,从环境私益认识到环境公益认识,从个体救济到群体救济,从消极管理到主动干预,从刚性强制到柔性指导,环境行政法跳出环境法向私法回归的局限,定位为以公法方法调整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关系,解决外部不经济性和政府“失灵”问题;并以事前调控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和事后规制的环境行政强制制度构筑环境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