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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重要性日益凸显的今天,保护创意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随之显现。用何种法律方法来保护创意是探讨创意保护问题的关键。尽管创意的存在形态多以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形式出现,但是根据著作权法上的一个传统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些创意都被归入了思想的范畴而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其他的一些法律方法,如合同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均由于客体特征和保护条件的差异使得其对创意的保护非常局限,从而造成了创意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保护的尴尬境地。本文试图对阻碍创意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进行重新定位,从理论上排除创意受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同时,在实践上,通过分析国外判例法国家对创意进行保护的案例,以寻找和提取适合我国创意保护的合理方法和操作原则。首先,对受法律保护的创意的概念和特性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创意在我国受保护的尴尬立法和司法现状,从非产权保护模式的不可行性以及创意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得出:采用产权模式保护创意具有必然性。其次,用利益平衡理论和立法成本理论对创意产权保护的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知识产权之外单设一个创意财产权;第二种是设置一个创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类型;第三种是将创意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分析比较,最后得出采用著作权保护创意可以实现最佳的利益平衡和最优的立法效率。再次,对阻碍创意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后,本文讨论的创意不再属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范畴,而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最后,根据创意自身的特性,借鉴国外有关司法判例,为创意设计特殊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包括创意登记制度,创意特征的司法检验以及“实质性相似”原则在判断创意侵权时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