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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司法救济手段,其目的和任务是不同的。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而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诉讼功能、诉讼主体构造、诉讼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共性,而且二者由于理论层面以及实践层面的原因还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造成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相互矛盾的结果,造成累讼、缠讼,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滋生受诉法院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得比较少,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本文尝试对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以期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首先概括出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进而论述了二者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充分肯定了二者在防止纠纷、化解矛盾、维护人们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状况。主要介绍了法国、英国、美国这三个国家的法律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联系、区别与冲突的规定,以期能够对我国研究这一问题有所帮助。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现状。从诉讼功能、诉讼主体构造、诉讼原则、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介绍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存在的联系与区别,使人们充分了解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第四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分析与确正。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存在的各种冲突现象,让人们对二者之间的冲突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其次,介绍了冲突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冲突之所以存在的种种原因。最后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存在的冲突的具体方法。总而言之,本文通过论述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存在的关系,力求能够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关系的理论体系,借此推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