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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各种流派的犯罪学、刑法学乃至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对犯罪问题给予了非常充分的分析和揭示,这些学科的理论成果为人类应对和解决犯罪问题提供了非常具有启发性的策略指导和智识贡献。然而,面对犯罪,现有的理论有时又显得无奈和无力,表现在或者我们还缺乏有效的制罪方案,或者我们所取得的制罪效果是以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代价的。如何进一步认识和把握犯罪现象的规律,更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犯罪,现行理论(主要指犯罪和刑法理论)似乎很难有更大的贡献。理论的局限在于研究工具(或日方法论)的局限。自然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史均表明,研究工具制约着一个学科的视野,方法论决定着理论研究可能得出的结论。因此,一个学科要想取得重大的理论创新和突破,关键在于进行方法论的突破。在理查德·波斯纳看来,传统法学依循的是哲学思辩的进路,这使它越来越趋于保守化和教义化,除了进一步完善其概念和逻辑体系以外,它很难再有实质意义的创新。为了突破现有的理论格局,进一步推动法学向深度和广度上发展,需要借用其他的理论工具。幸运的是,我们已经找到了这样的工具,这就是法经济学的工具。法经济学自诞生至今半个世纪的实践表明,它极大地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引领法学进入了一个新境界。在西方(尤其是美国),法经济学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成为当今最为强势的法学流派。然而,中国法学界目前虽然也明显感受到了它的影响,但基本上还处在翻译、引介和评论的层面,真正娴熟地运用经济学工具来分析中国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作为一种学术尝试(也是一种学术冒险),笔者选取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分析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以期在推动中国的法经济学理论(尤其是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发展方面有所进益。本文按以下七个部分来展开主题:
第一章以犯罪和刑罚的经济学为视角对法经济学这一学科作了一个总体的介绍、分析、评价。虽然人们都认为,现代法经济学是以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为肇始,然而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一种思想方法其实有着久远的源流。检索历史文献可知,孟德斯鸠、亚当·斯密、威廉·配第、边沁、贝卡利亚直至马克思等这些伟大思想家在论述法律问题时都充斥着很多经济分析的思想。法经济学在当代的复兴一是源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需要一种更为综合的视野,二是法学本身具有非自足性。法学的不足恰好可用经济学的工具来弥补。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工具,前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究竟是如何运行的,它是否实现了它所期望的效果;后者可以帮助我们设计有效率的法律制度、组织机制,采取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效率的增进既可以改善社会福利,同时又可以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而不是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有碍于正义的实现。
第二章为犯罪、刑罚和刑法的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基础性框架。笔者认为,犯罪并非只是一种败德行为,或者是情绪化的非理性的行为,而是一种职业、产业,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存在一个犯罪的市场,它与普通市场具有某种同构性。其次,刑罚作为国家的主体性活动,和个人行为一样也要受到收益和成本的驱动和制约。考察刑罚发展史,刑罚进化的逻辑是经济的,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刑罚效益是其背后真正的动力。第三,刑法制度作为整个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在特定社会特定时期受制于特定的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因而不一定是有效率的。但是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总体而言,有效率的制度更容易被保留,而无效率的制度更容易被淘汰。对现代国家的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罪刑均衡、责任主义等进行经济分析可知,这些制度基本上都是有效率的,这说明刑法存在一个有效率的逻辑结构。
第三章为对犯罪的总体分析,目的在于揭示犯罪的经济学本质、罪犯的决策过程、犯罪与刑罚的互动规律等问题。主流经济学对于犯罪的本质有各种解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犯罪是一种具有巨大外部性的行为。其次,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所认可的正常交易结构的行为。除此以外,笔者认为,犯罪还是一种寻租行为。最新发展出来的行为法经济学认为,犯罪是一种未来效用的贴现;而博弈论则认为,犯罪是违法者在和守法者的随机博弈中的优势策略行为。关于犯罪的决策过程,其决策机制为,机会成本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会产生犯罪的动机,而预期刑罚水平决定了潜在犯罪人是否会最终选择犯罪。
第四章为对几种具体犯罪的分析,主要分析了财产犯罪、腐败犯罪、暴力犯罪和过失犯罪。笔者认为,这些犯罪虽然各有不同的表现特征,但它们都是为寻求市场外的非法利益,因此它们都是寻租行为,或者可称之为非生产性寻利行为。
第五章为对刑罚的总体分析。首先,刑法与侵权法存在着功能界分的经济学理由,这些理由决定了在内部化危害行为的社会成本方面侵权法的不足和刑法的必要性;其次,最优刑罚模型决定于如下几个因素:在执法和惩罚资源投入既定的情况下,能达到最高预期刑罚水平(即威慑水平)的惩罚方式是最优的;或者说,在预期刑罚水平既定的情况下,能使执法和惩罚资源投入最小化的惩罚方式是最优的(它决定了刑罚应该严还是厉以及严与厉的程度)。在预期刑罚水平可变的情况下,当执法和惩罚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是最优的。
第六章为对几种具体刑罚方式的分析。主要分析了死刑、罚金和监禁三种刑罚。就死刑而言,从价值层面看,死刑具有非人道性,但从功利层面看,死刑还是具有不可替代的威慑效果。死刑的一个致命缺点是它的纠错成本高,为了避免这种纠错成本,需要付出很高的程序成本。在现代社会,正是死刑过高的程序成本构成了死刑最终在世界范围内逐渐被废除的原因之一。就罚金和监禁而言,这两种刑罚优劣互见,一种刑罚的长处恰好是另一种刑罚的短处。因此在刑事政策上可使两者取长补短,互相补充。
第七章就非公共执法的经济学提出了一个概念性框架。非公共执法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社会规范、刑事和解和私人执法。目前,非公共执法虽然还未获得社会广泛的认可,但由于它可有效地克服公共执法存在的不足,未来将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虽然,它不能对公共执法构成完全替代,但至少可构成部分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