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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克服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位一体的建设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1993年,厦门市率先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改革探索,之后,全国各省市均已开始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试点工作。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至此,代建制作为深化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在举措,逐渐成为政府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然而,代建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定义及功能定位足什么?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其适用范围和管理模式是什么?目前理沦和实践都没有统一的观点。而对以上方面的厘清是代建制需用迫切解决的问题。从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责权利不统一,项目建设的协调沟通更困难,代建单位常常陷于不伦不类的尴尬处境。目前代建制的争论焦点,一是代建制能否解决所有者缺位和项目法人虚位的问题,这是分歧的核心和关键;二是代建制的立场定位,即代建单位应该是“业主方”还是“承包方”;三是代建单位的管理模式,即应该是市场化竞争模式,还是行政事业性指定模式。本文通过对代建制的提出背景、理论依据、实践模式、存在问题,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本质属性、现行建设管理体制情况等进行深入分析,对代建制的基础性定位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观点,即代建制的适用范围定位是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功能定位是专业化和集中化管理、管理模式定位是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集中代建、立场定位是代建单位作为“业主方”建设管理项目、制度定位是现行建设管理体制下的一种有益补充。同时对如何健全和完善代建制也作了一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