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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不动产登记法律,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明确了目标,并提出了登记依据、登记机构、登记簿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但由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实行各类不动产分别登记的登记制度,制度基础较为久远,而且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困难性,因此构建完善、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需时日。本研究首先采用理论研究法,发现我国登记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借助2015年辽宁省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采用调查研究法,发现辽宁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剖析其原因;采用比较分析法分析国外不动产统一登记模式的设置与国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践经验;采用逻辑分析法,针对目前登记立法上的不足,以及辽宁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登记制度构建经验与国内登记实践经验,探讨构建辽宁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同时提出过渡期方案。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明确了辽宁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思路,以及明确充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体系;设立垂直、独立、统一的登记机构;首先融合土地与房屋登记工作,逐步统一不动产登记范围;明确审查申请资料的方式为实质审查;统一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加强对登记人员的考核与管理。(2)建立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配套制度: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提到但未详细规定的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和登记错误赔偿制度。在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中,探讨明确了查询主体的认定标准,公开及限制查询的内容以及信息查询流程。在登记错误赔偿制度中,探讨明确了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行政赔偿,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设置凤险分散机制保障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的实施。(3)制定分别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过渡期方案:包括定期举行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土地登记为依托,逐步融合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以及依托地籍信息系统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本研究构建的辽宁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够完善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推进省域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践。但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全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还需在登记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直至达到最终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