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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住房在个人生存条件中变得愈发重要的现状和公民物权保护及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目前,“采光权”这一衡量住房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随着采光权侵权法律纠纷的不断出现,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物物业管理企业、城市规划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都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与采光权有关的法律关系中,担当着侵害主体、受害主体、行政监督或裁决主体等各种角色。在采光权作为物权保护新兴重点内容的过程中,如何保护采光权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虽然对于此种纠纷有不同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但最终解决该问题都将集中的体现为采光权侵权损害赔偿上。通过梳理采光权侵害的理论基础,包括采光权侵害的概念、成因、性质、构成要件等,分析出我国关于采光权侵害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存在着诸多缺陷,如采光权保护的立法相对原则和滞后、相关部门未制定科学的赔偿标准,各地的现行采光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不一致,多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现有的赔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过低等客观原因,致使采光权受害方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因此,本人认为法律在规定了解决该类纠纷原则的前提下,对现有规定加以细化,同时加入新的判断方法,制定合理有效的赔偿制度,以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和持续性发展。本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通过说明采光权侵害的概念,分析采光权侵害的成因、性质、构成要件,并对各国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从而明确采光权侵害是房屋或者其他工作物相邻关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第二章通过对我国采光权侵害制度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本人办案经历,通过采光权侵害纠纷案例,说明采光权侵害从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进行救济的现状。第三章通过对目前调整采光权侵害法律制度缺陷的分析,提出完善采光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观点作为思考结论。最后,从宏观上说明现有采光权保护制度的总体缺陷,提出其应当注意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