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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世界敞开了大门,列强凭借武力,逐渐在中国建立起了“条约制度”。在外贸领域,公行制度被取消,一口通商局面不复存在,中西间的贸易往来变得更加频繁和自由,“条约制度”下,中国的商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外国商业资本和外商的大量涌入,刺激了中国近代商业的畸形发展和虚假繁荣:一方面,中国传统商业部门重新分化组合,新兴商业部门崛起,并且围绕通商口岸完成了近代中国新的商业布局的形成;另一方面,外商凭借资本优势和条约特权,加紧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对华商的挤压,中国贸易危机不断加剧,民族商业举步维艰。 近代中国商业的畸形发展和虚假繁荣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其中之一,就包括在商业领域中频繁发生的不同类型和各种形态的商业纠纷。与近代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动相适应,晚清商业纠纷的类型和形态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纠纷的标的物和权属指向与以往比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纠纷就必然要有解决纠纷的机制,但由于晚清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的激烈动荡和政府的腐败无能与受制西方,使得商业纠纷的解决机制呈现了一种多元并存、纷繁复杂的景象。宗族、地方自治团体、商人组织、政府、西方在华司法机构在晚清商业纠纷的解决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晚清商业纠纷,作为一种法律范畴内的社会关系,对近代中国的法律变迁,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首先,它刺激了国人,尤其是商人阶层近代法律观念的萌生,加快了近代中国民商立法的步伐;其次,它对中国传统的行政司法合一的治理模式与衙门理案的诉讼审判方式向近代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转型,起到了不可小觑的推动作用。晚清商业纠纷发展的必然,就是向近代民商立法的嬗变,它从一个侧面向世人展示了中国法律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这种转型在法律制度层面表现为大规模的修律、立法活动的展开,公法、私法分立,并由此逐步构建起中国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社会意识层面,这种转型表现为中西法文化的互动与交融,西方法观念的输入,促使国人对法的本质、作用、体系等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化,推动国人的法律文化观念由传统向近代转变。及至清末,晚清商事立法己成为清政府“预备立宪”,引进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晚清商事立法是在清王朝行将覆灭的前夜仓促展开的,而商法体系又是一个由众多的部门法组成的庞大而精致的系统,因此,从这个层面分析,晚清的商事立法及立法运动的开展难免有失粗糙。面对统治岌岌可危的局面,清政府提出了“先订商律”的主张,其立法指导思想中“振兴工商”,从而挽救统治危局的功利主义色彩显然十分浓重。在立法方法上,清政府采取“参酌中西,模范列强”的方针,商法的体系和内容基本上是移植于西方,许多地方存在与中国国情不符的情况,导致立法与现实相脱节,这就不可避免会给新订商法的实施和执行造成麻烦,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引发诸多弊端,从而使商法的实际功效大打折扣。但是,尽管清末商事立法存有诸多缺陷,它毕竟迈出了构建中国近代商法体系的第一步。在西方列强加紧对华侵略的形势下,在中国近代工商业阶层发展民族工商业的强烈诉求中,它一经出现,其在保护和发展私人工商业、挽回权利、构建近代商法体系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是巨大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晚清的商事立法也被誉为“椎轮筚路,厥功至巨”。 本文的主体由四章及结语组成。第一章阐述了“条约制度”所引发的中国商业环境的变迁;第二章分析了晚清商业纠纷的基本类型和形态;第三章考察了晚清商业纠纷的解决机制;第四章探讨了商业纠纷向商事立法运动的嬗变;结语部分考察了晚清商业纠纷与传统义利观的转型、晚清商事立法所体现的中华法律传统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