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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部分保险资金用于投资,使得保险资金增值的活动。从国外发达国家来看,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在债券、基础设施、不动产、未上市股权、贷款和衍生金融产品等各个领域都有涉及。基础设施作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领域之一,于2006年开闸,运用信托的原理,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管理机构,采取债权投资计划或股权投资计划的方式予以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来规范和限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从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理论基础,可以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予以论证。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性和外部效应是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监管的法学理论基础,则是保险监管法的干预属性和社会本位属性。
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经历了“放开-限制-逐渐放开”的发展过程,与此同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经历了“放松-严格-逐渐放松”的监管变化。从现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监管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立法层次低、监管体系较为不合理、偿付能力监管不足、受益凭证监管不足和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
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监管完善,应在借鉴域外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创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其次,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立法层级,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金运用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最后,对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修改和完善,包括对《管理办法》中独立监督人的角色设置、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受益凭证监管规则的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