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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就业模式逐渐被改变,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和非标准化的特点,出现了多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其中一些新型用工形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方面更加灵活,出现了一个劳动者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的现象,本文暂且称之为“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完全的、明确的规定,学界对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也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明确“双重劳动关系”的内涵,规范该类社会关系的法律适用,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充实劳动法学理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的研究以唯物辩证法为基础,紧密联系社会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用社会调查和实证分析方法分析“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用逻辑分析方法对法律条文内容的真实含义进行阐明;用价值分析方法,指出对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要平等适用劳动法;用比较的方法横向比较了国外的成熟经验,为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制提供借鉴。此外,全文综合运用了劳动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知识进行分析,从多个角度认识和分析问题,以便全面地看待问题和深入地进行研究。全文从“双重劳动关系”的界定入手,它指的是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将其归纳为三种表现形态,分别为国企改制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和新型技术行业人员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知其然,还需知其所以然。国企改制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在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导致国有企业里存在大量富余人员,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国有企业里的冗员被释放出来,进入到正缺乏人才的民营企业里,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愿放弃原有利益,利用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再就业后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和新型技术行业人员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领域商业运行新形式的出现和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其中国企改制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是改革时期的过渡现象,终会退出历史舞台;非全日制用工和新型技术行业人员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应加以合理利用。在法律规制上,国企改制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前后两个关系都由劳动法规制,由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规制,由劳动法予以了明确规定;新型技术行业人员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前后两个关系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从法律平等、公正的价值理念和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出发,也均应由劳动法规制。在论证得出新型技术行业人员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规制后,还应该明确法律规制中的一些问题。一是基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限制,“双重劳动关系”的成立应不存在竞业、专属雇佣、依用工的内容和性质不适宜的情形。二是应对“双重劳动关系”规定一个总工时限制,以保证劳动力资源的科学使用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三是应明确“双重劳动关系”中每个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均应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四是可以技术化处理“双重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为每个劳动者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保账户,分别由与其存在用工关系的各个用人单位按工资比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五是在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待遇方面,“双重劳动关系”都要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