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时常发生,尤其在经营者垄断行业,经营者更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特殊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虽然打开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大门,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仅做了宏观规定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对于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并和社会组织并未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且将消费者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之外,这就可能导致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存在各地执法困难的情况。鉴于此,笔者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类似的制度进行研究,提出了当前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存在的困境和制度设想,希望能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的完善进一点绵薄之力。第一部分是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的概述,首先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描述,其次描述“公益”与“私益”和“国家利益的区别”,最后说明了“当事人适格理论”和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的考察,其中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并通过分析得出对我国的启发。第三部分说明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存在的困境。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介绍关于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设想,分别对我国检察院、行政机关、消费者团体以及个人是否应该作为主体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