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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法治管理是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中尚未进行深入探讨的领域之一。本文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确定了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法治管理的对象。 从建国初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的各种政策和文件在法治管理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立法有限。80年代以后,虽然制定一系列与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不够完善。从立法上看,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及科学性。从执法上看,行政执法部门多且不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决策工作和执法工作程序存在空白与混乱;执法工作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中难以理顺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从2000年5月至2001年3月对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法治管理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结合问卷调查法对与野生动物相关的自然资源的法治管理及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等国家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法律及政策的论述,并比较分析得出中国在未来法治管理中应借鉴的地方,以及中国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法治从立法和执法需要完善的有关方面。 最后对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法治管理的相关措施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