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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问题是随着19世纪末社会化立法思潮的兴起而逐渐受到人们重视的。公共利益进入人们的视野衍生出一系列相关问题,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是其一。各国实践证明,采用政府管理和保护的传统模式并不能使公共利益从根本上得到救济,必须探索新型的公益保护方式。公益诉讼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得以蓬勃发展的。
探讨公益诉讼问题必须从制度研究开始。公益诉讼在历史上虽是源远流长,但引起人们广泛注意却是二十世纪初期。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相继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美国拥有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健全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虽然两大法系国家公益诉讼的名称、形式存在差异,但都将公益诉讼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这是因为公益诉讼提供了人们通过个案去维护公共利益的途径,在保护公益方面有其独立的价值。
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这也是目前我国公益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第三部分致力于研究这一课题,从公益诉讼的权利来源、公共权利的法律属性、公益诉讼的法治原则三个方面详细地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以期望能为我国保护公共利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思路。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公共利益广遭侵害的现状下,通过借鉴国外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我国自身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经过深思熟虑,也必须有详细的立法规划。这个过程是艰难和漫长的,但我们相信,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公益保护措施的完善必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