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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4 全球投资报告》,2003 年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与首选地。2004 年,这一趋势仍在继续,中国自身的贸易依存度也达到 60%。这意味着中国正高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种种形式的合作,在全球生产供应链中的重要性日益突现。这一变化对中国社会、经济、企业、政府、个人都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势力日益扩张,对中国社会也因此变得越来越有影响力,在经济领域、政治生活、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影响着我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在中国企业主动或被动地卷入世界经济潮流中的同时,中国的企业也在发生着变化,一是国有企业数量大量减少,员工数量下降,而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特别是民营、三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地位日益突出;二是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更多地从直接对企业的控制转为在外部、宏观的调节,同时,不再对企业负有直接的经济责任;三是企业获得了自主权,但同时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迫使企业在做决策时更多地考虑企业本身的盈利性,利润和市场份额等经济因素成为经营者决定其产品和生产规模的决定因素,保证充分就业、改善员工生产生活条件不再是企业关注重点,而更多地依靠政府宏观调控和法律法规来保障员工利益;四是劳工地位下降,工人不再是企业的“主人翁”,更多地被“人力资源”这一名称代替,企业对员工也不再负有计划经济下“从幼稚园到坟墓”的责任,近年来涌现的有关失业,再就业、下岗救济、最低工资,最低生活费、劳动争议法规等可作为劳工地位下降的证明;五是在国企工人之外,中国改革带来了新的劳工群体----农民工,国际资本随着开放政策而大量进入中国的沿海及经济特区,农民工由于其易流动性,最早成为沿海劳动密集型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竞争加剧的市场经济中,跨国公司利用资源配置全球化和中国低廉的劳动力,致使经济势力和利润不断增加。而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市场、引进外资从而促进了本国经济繁荣和就业增2加的同时,也面临着劳工权益受损的现实。这集中体现为,世界范围内的资源流动和全球化的生产使跨国公司能够规避国际劳工法规,并且不受东道国劳工立法的制约,在侵害受资国劳工利益中获取更大的利润。这种状况在跨国经营链条的延伸环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跨国公司的承包商、转包商表现得更不如人意,一些发展中国家出口加工区的“血汗工厂”中践踏工人基本人权的惨剧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国际社会上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渐高,其中一个主要的呼声就是要求跨国公司约束其贸易伙伴和公司,与发展中国家政府共同致力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条件。而跨国公司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条件的工具就是生产守则。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要求与他们合作的中国供应商和生产伙伴遵守生产守则,制订出工厂的安全、健康、环保和劳工政策,并通过订单来强制生产商实施,生产商在实施生产守则上的表现与产品质量、价格一起逐渐成为跨国公司选择合作伙伴的必要条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跨国公司制订并实施生产守则的动机、生产守则在中国实施的机制及效果,从跨国公司、当地政府、消费者、劳工、监督机构对生产守则实施所执态度中找出生产守则在中国实施失效的原因。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提出如何完善监督机制,将生产守则与我国劳动法结合使其本土化,以更好地切合中国的实际。本文的主要观点是:1、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共识,而保障劳工权益是其重要的表现;2、跨国公司实施生产守则的动机并非纯粹出于道德,盈利性永远是其决策的首要因素;3、消费者的“不买运动”和各非盈利性组织、劳工组织、各国的法律法规是跨国公司实施生产守则的压力来源;4、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运动对改善我国劳工状况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效果不佳;5、完善监督机制,将跨国公司生产守则与我国劳动法结合,保护劳工权益。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企业责任运动的本质是有关利益团体经济力量相互制约,相互博弈的结果,是企业在自身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做出抉择的结果。因此,保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好办法是建立合理的实施机制,将公司追逐利润的目标与其在经营活动中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相协调而不是使其抵触。2、分别对不同形态的3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内、外部”生产守则、生产守则与我国劳动法作了对比研究,指出其可取和不足之处;3、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生产守则的各方对此的态度和参与程度进行分析,找出失效原因;4、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更好地实施生产守则的措施。本文主要采用定性研究的方法,表现在首先引证各学者的观点,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本质及范围做出界定,其次对生产守则的实施机制与失效原因进行了定性的分析,文章采用如下思路和方法对主要观点进行阐述:1、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综述,提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并界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尽管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范围有不同的理论争议,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观点已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员工是企业直接利益相关者,因此,企业对员工负有不可推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