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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法学界一直关注的焦点和立法重点。它是我国司法救济的主要手段和途径,也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民事再审程序是保护当事人进行平等诉讼、实现程序正义,进而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通过更换审理法官和增加审理次数,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即纠错功能;二,通过当事人依法补充自己在前面的诉讼程序中尚未提出的主张及证明材料,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补救,即救济功能;三,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裁判,对法官形成震慑与压力,促使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即监督与保障功能。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日渐显露。为了解决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诸多不足,2007年10月28日第十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应该说相对于以前相对落后的、粗陋的民事再审制度而言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在论述民事再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深刻剖析,从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入手,指出了立法指导思想存在的问题、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检察院依再审抗诉权提起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