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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化程度的加深,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信赖关系的优势逐渐凸显出来。契约关系所保护的信赖是有限的,仅在信赖达到一定的实质条件和外观条件,即契约或合同得以缔结并生效时,该信赖才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法律对于遵守生效契约的维护难以满足保障交易安全的需求。于是,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应运而生,打破了传统契约理论的单一保护模式,是契约关系以外对信赖的私法保护。国内外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某些理论基本点,诸如信赖利益的内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范围及限制等,尚未能达成一致。理论层面的遗留问题,无疑使得实践中对信赖利益的全面保护生有诸多困难和分歧。因此,本文以买卖合同这一简单双务合同结构为研究场景,拟对信赖利益的上述问题进行一一梳理,希望对我国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小有裨益。除了引言,本文共含四章:第一章通过对信赖、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失等相关概念的比较与分析,界定了信赖利益的内涵。并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允诺禁反言”制度和我国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规范进行分析,认为现有制度安排与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尚有相当之距离,有必要剥离和重构一个系统化的信赖利益保护方式。第二章主要关注信赖利益保护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主要是从信赖利益内涵的角度,分有效合同存在与有效合同不存在的不同情况,逐一讨论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各种表现形式。而关于信赖利益的构成,本文提出须以合理信赖的存在为基础,且信赖人对合理信赖的产生善意无过失,并提倡对损害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第三章是关于信赖利益的救济范围和限制规则。认为信赖利益的可救济范围应当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并在恶意磋商的案例下,具体分析了两者的赔偿额度。就赔偿限度问题,引入了富勒的“不优于”原则,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推演了计算信赖利益赔偿最高限额的一般公式。第四章对我国法上信赖利益保护的状态做出检讨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