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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目的,财产是手段,这是自有法律以来特别是近代民法以来秉持的主要理念。一定程度而言,财产的出现本质上也是人格发展的需要和体现。但随着人类精神生活的丰富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这样一类财产,其不仅具有财产价值,还蕴含人格利益因素,若被损害,人们更看重的是人格利益的损害,财产利益反倒退居其次。这类财产的代表就是宠物。近代法典化进程深受理性主义哲学思潮影响,人成为唯一的、无上的主体,动物等生命体只能作为法律客体而存在。尽管随着人们对环境、对人以外的生命体越来越关注,人类中心主义亦不断遭遇质疑和批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即能享有权利,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为这个观念一旦被承认,那么对哲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都将是体系性的颠覆。当然,虽然存在上述风险,且对动物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议很大,但徵诸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均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对动物的保护力度,相关动物福利法亦日趋繁众却是不争的事实。宠物作为动物在福利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将日益完善,但其作为民法中的特殊物涉及到的人格利益保护也应受到重视。本文坚持在宠物是物,是特定财产,是财产客体的基础上进行论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宗旨,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入手,指出这一类财产的现实存在,同时从现实生活中发现该类财产的表现形式,分析出它们的共同特点即涉及人格利益的保护,从而得出宠物就属于这类特殊的财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宠物在我国的保护现状,而且主要分析的是民法领域,从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出,虽然我国司法解释中有关于这类财产保护的涉及,是一大进步,但因缺乏宠物保护的专门立法、司法判决标准不一等问题,使得宠物受伤害,饲养人或所有人的人格利益在我国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文章第三部分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分析国外宠物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因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立法方面主要谈及的国家是德国、日本、法国和奥地利,如今各国对动物保护与福利方面的立法比较健全,但有关宠物特别是涉及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却很匮乏。而对于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本文主要以侵权和离婚财产分割为例进行说明,体现了世界各国民法在涉及宠物的主体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的表现。文章第四部分是在前面理论与实践分析基础上,分析我国法律在与宠物有关的人格利益保护上可以做出哪些努力。本文的立足点很明确,在于主体的人格利益的保护,间接地也保护了动物。宠物受到损害是对人的利益的损害,特别是人格利益的损害。该部分首先指出在已有的保护方式下,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该类财产的认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适用。同时以无权处分、死者财产分割等方面为例,强调宠物涉及到的相关人格利益应该得到特别保护。因目前对财产中人格利益的保护依据是司法解释,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也不是很成熟,在学者们对一般人格权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将财产中人格利益保护纳入一般人格权制度设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