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迟延制度,但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学者对后者的研究也比较多。法律对债务人的规制越多则从另一方面体现出了我国更加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这与我国目前的民法以权利本位为主体的理念密切相关,因此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很多制度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笔者认为法律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也要兼顾债务人一方的利益,因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应受到平等保护。债权人迟延制度的明确规定既能体现我国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也能使得民法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得到切实的维护。我国现实中出现的案例也迫切需要法律对债权人迟延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国内学者对债权人迟延问题进行的研究多是借鉴域外法的规定,学者在用域外的制度来分析我国《合同法》的类似法律规定时难免会产生许多问题,其中对“受领”的性质是权利还是义务至今仍存在很大分歧。对于受领的性质,笔者认为它原则上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例外情形下可以将其规定为债权人的一种义务。笔者在本文中从一则案例入手,根据案例中提取出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第70条、101条等有关规定对债权人迟延的含义、债权人迟延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债权人迟延性质部分,笔者着重从我国民法上义务的分析出发对受领的性质进行探讨,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民法义务的内涵和特性,我国民法中的义务也是有两类构成的,一种是广义上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另一种是狭义上的义务,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行为模式,它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债权人迟延构成要件部分,笔者着重探讨了构成债权人迟延是否考虑债权人主观过失的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迟延是一种履行障碍事实,我们更应该从客观角度去把握,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债权人的主观方面,例外情形将受领规定为义务时可以考虑。在债权人迟延法律后果部分,笔者重点分析了债权人迟延发生后,债务人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笔者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债权人迟延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