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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业务自开展以来,不断地冲击着传统出租车市场,同时也冲击着传统客运合同的法律规则。随着网约车市场份额逐年增长,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司法僵局也越发明显。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利,维护网约车事业健康发展,本文着重围绕网约快车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及责任形态进行论述。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总计四万余字:第一个部分为网约快车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约车的概念,强调网约快车只是网约车服务中的一种,并对网约快车与传统出租车进行对比,以此突显网约快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区别。引出文章讨论的主体,着重围绕网约快车进行论述。第二个部分为网约快车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该部分将网约车的侵权行为分为网约快车交通事故侵权与网约快车司机个人行为侵权两类,并对两类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探究。主要路径为:通过分析网约车平台在网约快车经营模式中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平台与网约快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依据,以此来对网约快车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界定。得出的结论为:在专职快车司机的交通事故侵权与个人行为侵权中,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在兼职快车司机交通事故侵权中,应当由网约车平台与该兼职快车司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兼职快车司机个人行为侵权中,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个部分为网约快车侵权责任形态探究。该部分以专职快车司机与兼职快车司机同网约车平台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分析二者的侵权责任形态,得出的结论为:专职快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侵权中,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替代责任,兼职快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侵权中,应由根据兼职快车司机的接单方式,具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替代责任或单向连带责任;专职快车司机在个人行为侵权中,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用人者责任,兼职快车司机在个人行为侵权中,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无过错的先行赔付责任。第四个部分为解决网约车侵权问题的构想。该部分在厘清网约快车法律关系及完成网约快车侵权责任赔偿规则构造的基础上,以小见大,提出解决网约车侵权问题的构想,除加强网约车专项立法外,还应加强行业自律与开拓网约车相关商业保险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