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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一只专业投资基金于1868年在英国成立以来,机构投资者在其规模、种类和投资行为等方面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角色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课题,且大多数的研究都肯定了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如今,不仅是老牌发达国家,很多新兴市场国家都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并意图借机构投资者改善原公司治理体制中的缺陷。在我国资本市场,自2001年政府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以来,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数量都得到增加。2012年底的统计数据表明,各种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在内已占到A股市场流通市值的17.4%。随着2013年基金法修订的完成,政府再次将希望寄予机构投资者,望其能采取积极主义,逐步承担起上市公司治理责任。 虽然机构投资者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作用都得到肯定,但关于机构投资者通过怎样的机制来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的研究还待完善,本文认为机构投资者作为较大流通股份持有者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因素,其不仅能通过干预机制,也能够利用退出威胁机制影响公司治理。从退出威胁机制这一角度出发,我们研究了退出威胁能否作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对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起作用,流动性改变对退出威胁的实施又有何种影响。不同于真正的退出,退出威胁难以直接衡量,但其具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流动性减弱的时候威胁降低,反之亦然。我们就采用两次流动性冲击和当期股票流动性来检验我们的假设并得出有机构大股东的民营上市公司在流动性降低阶段公司价值大幅下降(在流动性提高时上升),特别是在高管财富对股票价格敏感度高时其影响更为显著。 我们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如何通过退出威胁机制影响公司治理进而影响公司绩效,以及股票流动性对此种机制实施的影响。在梳理国内外文献过程中,本文首先界定研究的机构投资者范围为狭义机构投资者,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两种机制并分析了本文提出的除以上两种机制的退出威胁机制如何影响公司治理,以及流动性如何影响退出威胁机制实施。通过理论分析本文提出相关研究假设,并在实证分析选取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进一步阐释。 从实证分析的结果来看,机构投资者能够在民营上市公司中通过退出威胁机制影响公司治理,且流动性越高,退出威胁越可信,公司绩效越高。此外,退出机制依赖于高管利益与公司股票的价格的关系,即如果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退出威胁机制将对其影响更大。因此,为确定机构投资者并非通过干预机制影响公司治理我们按照高管持股比例中值为界限将样本分组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表明,相对于高管持股水平低的公司,机构投资者的退出威胁机制在高管持股水平高的公司能更为显著地发挥作用。 基于理论与实证的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促进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宏观方面包括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持续发展机构投资者,丰富机构投资者群体,优化机构投资者队伍的构成,并通过完善各类政策等方式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微观方面,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长效股权激励机制,减少管理者短视行为使其更多关注于公司长期发展并使机构投资者退出威胁机制更好发挥作用。在政府部门、公司及机构投资者等多方的配合下,实现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