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问题关系到国家(全民)权益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以及广大群众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无论是从经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国家战略的角度来看,都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民事收益权缺失。现行税费体系存在严重的误区——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行政管理税费收入等同于国家有偿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民事收益。其解决办法,就是要从保障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民事收益权出发,改革矿产资源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实现采矿权、所有权分离和矿产资源的有偿出让,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本文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方法,采取以点带面的写作思路,通过研究山西省煤炭资源收益分配的现状及问题,发现国家层面上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在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的经验教训,对改革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考,以期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提供借鉴性建议。第一部分,本文以山西省煤炭资源的收益分配为例,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现状,指出了国家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中的现存问题:首先,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民事收益权缺失。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管理者的行政税费收入取代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民事收益。其次,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由于我国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定位不清,使得本来应该属于国家(全民)的财富,结果却落入少数企业、个人的腰包。最后,市场在配置矿产资源中的应有作用没有体现,例如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探矿权和采矿权原则上禁止转让等。第二部分,本文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首先,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民事收益权缺失,主要原因在于,混淆了政府管理者的行政税费收入和国家所有权人的民事收益。政府以矿产资源管理者的身份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应该收取的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等行政税费,而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身份有偿出让矿产资源,应该收取的是权利金等民事收益。二者的性质、功能、数额均不相同,笔者并以山西省煤炭资源为例进行了具体分析。其次,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忽略了矿产资源在自然资源中的特殊属性,将矿产资源等同于土地等其他自然资源,采取相同的确权保护方式,导致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定位不清,从而造成国家(全民)收益大量流失,少数企业、个人攫取暴利的不良后果。最后,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管"大于"调",没有体现市场在配置矿产资源中的应有作用,而理想的状态是,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更好地发挥作用,共同助力整个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部分,本文提出了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的改革建议。首先,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民事收益权,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利金制度,并设计合理的矿业税费体系。其次,明晰矿产资源开发者有偿取得的法律属性,实现采矿权与所有权分离,国家在给予矿产资源开发者两方面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向其收取两方面的收益。最后,阐述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设想,健全矿业权的评估机制,通过改革矿产资源一级市场法律制度,落实国家的所有权人收益,通过完善矿产资源二级市场法律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