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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公司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重在鼓励投资、繁荣经济。在具体规定上,资本制度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改为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与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趋于一致;增加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改变了长期存在的国内主体和外国投资者关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商务部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办法除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外适用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外企字[2006]第81号)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组织机构做出更加贴近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融合的趋势。然而,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不同时代的产物。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企业立法,不仅先于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产生,而且涉及到外资规范问题,必然与公司法有着不同的规定进而产生矛盾与冲突。就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范冲突与解决,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18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然而无论是从法学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而,该原则性规定没有能够很好的解决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的衔接适用问题,理论上存在着“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争论,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多依据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进行适用。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的庞大,加之各地执法过程中理解上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律适用的混乱。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从公司法第218条的规定出发,采用比较的方法与解释的方法,对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差异点进行分类与比较,并结合实践,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与立法层面上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主要规范冲突提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