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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其对腐败的预防和治理的效果,全世界范围内,有不少国家已经采用了这项制度,并且得到了较好的反馈。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起步较晚,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提出过,但是之后并未有很大的推动。而反腐是一个扎实存在的问题,它也会自我更新,有新的形式,如果继续沿用以前的反腐手段只会滞后于社会。所以,反腐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推进,用技术和制度同时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反腐目标。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制度已经开始行动,但是目前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值得我们发掘和改善。但是首先我们要明确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并未法制化,并且无法单独实现预防腐败作用,只有在其他反腐配套措施所形成的体制性全面监管体系中才能发挥其重要的反腐倡廉作用。所以,本文从基本问题入手,文章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要素进行了阐述,保证研究方向。然后,着重论述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发展过程,从中发现并讨论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申报范围,未申报的惩罚措施,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成部分进行研究。再通过对日本、美国、中国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分析比对,从中比较得出我国现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以后改善的方向在哪里。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挑战与机遇并存。从社会环境来看,有部分既得利益者还是制度推行的主要阻力;从立法角度来看,没有成熟的法律规章来支撑;从制度本身来看,缺陷较大,没有明确的申报主体,受理机构职责不明晰;从监督角度来看,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追责机制;而跟财产申报有关的配套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十分重要金融实名制系统没有全面建立。本文作者认为财产申报制度首先要从立法层面,推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可以考虑在《公务员法》中,将这一制度整理进去。党内监督,容易造成和社会监督脱节。需要专门的受理机构,专职做该项工作。而不是其他机构来兼职或者临时组成小组,组织明确,程序合法。还要对虚假申报的惩罚措施明确。财产申报既不是新出生的牛犊,也并非外来的种子没法在我们法治的土壤上发芽,我们既不会完全照搬,也不能坐以待毙,反腐行动的路上,我们一直在努力,才能看到希望。而当前社会互联网发展速度迅猛,财产申报从技术层面来讲并非条件不成熟,然而没有法律支撑仅仅是在内部申报,效果相见甚微。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推行反腐制度时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1)所以,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梳理一下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来源,制度的组成部分和惩罚措施,以期待将财产申报制度合法化且最终走向财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