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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0条第(b)、(g)款规定,WTO各成员国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环境,这成为“绿色壁垒”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政策依据。绿色壁垒虽被称之为“壁垒”,却存在合理与不合理之分。WTO竞争政策的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它自然反对限制公平竞争的不合理的绿色壁垒,但其对于合理的绿色壁垒却持肯定态度。在实践中,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保障制度的WTO竞争政策与作为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法律保障制度的欧盟竞争法一样,都面临着来自环境保护的巨大冲击。不同之处在于,欧盟内部实行同一的市场,统一的环保标准较为容易形成,环境政策与竞争法易于协调,而WTO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发达国家采用较高标准的环保要求,对其他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阻碍,易形成这些国家眼中的绿色“壁垒”。但是,本文旨在通过一定的理论及相关案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欧盟绿色壁垒并非仅针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设置,这些绿色壁垒也并不都是不合理的,其合理与否的判断根据是GATT1994第20条的有关规定以及WTO竞争政策。与此同时,对欧盟绿色壁垒与WTO竞争政策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且客观的分析,将有助于我国正确对待欧盟绿色壁垒,这对我国积极有效应对欧盟绿色壁垒也将产生相当的现实意义。全文从四个部分来分析。第一部分对欧盟绿色壁垒的概况及其双重性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绿色壁垒合理性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是关于欧盟绿色壁垒的合理性分析;第四部分分析了欧盟绿色壁垒及其与WTO竞争政策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绿色壁垒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特别指出绿色壁垒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和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这有助于我们后面更好地理解欧盟内部“环境政策”的性质以及它与欧盟“绿色壁垒”的异同。正是由于绿色壁垒具有双重性,存在合理与不合理之分,而从WTO对绿色壁垒的态度可以看出,它所支持的合理的绿色壁垒是符合其竞争政策的壁垒,而对于给国际竞争造成变相和不必要限制的不合理壁垒,它是坚决反对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WTO竞争政策来判断绿色壁垒的合理与否,这成为本文写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故笔者紧接着着重具体分析了绿色壁垒的双重性,并阐述了其在WTO层面的理论和政策依据,最终得出结论:WTO及其竞争政策虽然坚决反对不合理的绿色壁垒,对合理的绿色壁垒却是持肯定态度的。在第二部分,笔者具体分析了绿色壁垒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GATT1994第20条的相关规定和WTO竞争政策。结合美国修订汽油标准案,分析了在国际争端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GATT1994第20条第b、g款及其序言如何判断绿色壁垒的合理性。紧接着在分析WTO竞争政策这一标准时,笔者从理论和案例实践两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在分析GATT1994第20条作为判断标准的不足的同时,最终得出结论:WTO竞争政策是判断绿色壁垒合理与否的最具操作性、最全面客观的标准。在第三部分,笔者从欧盟内部环境政策出发,认为由于欧盟自身构成的独特性,它在对外构筑绿色壁垒的同时,在其内部成员国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环境保护与竞争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只不过这些措施被称之为“环境政策”,即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而非“绿色壁垒”。接着,笔者从四个角度对欧盟这些环境政策与不合理的绿色壁垒进行了一番比较。最后,笔者通过对“欧共体石棉案”这一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也证明了欧盟绿色壁垒确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笔者认为,研究欧盟绿色壁垒及其与WTO竞争政策之间法律关系的目的并不仅仅停留在研究本身,而在于通过研究,使我国能够更客观地认识欧盟绿色壁垒,学习其先进的环境政策,学习其有效地运用WTO竞争政策等有关规则设置WTO允许的绿色壁垒,所以笔者在第四部分,分析了欧盟绿色壁垒及其与WTO竞争政策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要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认识态度,既要看到绿色壁垒不合理的一面,更要认识到其合理、长远的一面,主动出击,构建属于本国的绿色壁垒,努力提高自身环保水平才是应对欧盟绿色壁垒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