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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为题,就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研究与探讨。首先,文章论述了驰名商标的基本原理。首先通过《巴黎公约》、TRIPs协定与《联合建议》与我国法律中关于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为驰名商标的含义做出了基本的界定。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然后将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以及名牌等概念做出了分析与辨析,从而引出了最后一部分关于驰名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的几点特殊特征: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必须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长时期的使用性;既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且须经本国本国法定机关认定。其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分析。首先,从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相关公众与知名度三个层面剖析了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考虑的标准。笔者从中得出了不能对商标单纯进行驰名与不驰名的区别的结论,若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度进行的考查结果。其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进行了分类论述,我国目前存在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两种认定方法,文中各自分析了这两种模式的优缺点,肯定了我国目前以行政认定为主、司法认定为辅的双轨制认定方法的合理性。同时对我国司法认定的性质做出了分析,认定其为事实认定,并得出了当事人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适于在判决书的主文中予以认定的结论。再次,文章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做出了现实考量。首先,阐述了国际公约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及其发展,并对了《巴黎公约》、TRIPs协定以及《联合建议》各自的优缺点进行了辨析。《巴黎公约》首次明确了驰名商标制度并且突破了之前的商标地域性的理论;TRIPs协定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延伸到了服务商标,且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联合建议》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未注册商标,并将驰名商标的客体范围再度延伸,扩大到厂商名称、域名等商业标记上,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力度。其次,介绍了其他国家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实践。美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贡献体现于反淡化理论,文中对反淡化理论的定义及其三种表现形式作出了基本阐述。同时笔者也对法国与日本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中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做出了相关介绍,以期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更为进步。最后,文章解读了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首先,回顾了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的规定及发展,从我国第一部明确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性文件——《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入手,重点分析了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的内容。其次,笔者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妥善处理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关系;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以及完善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时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