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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在发现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时而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相对于上诉审而言,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因此,再审被视为非常救济程序或特别救济程序。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提起和运行状态直接关系着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权威性和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同时也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当原审生效的裁判发生错误,需要提起再审时,法的既判力和公正性就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刑事再审提起程序是包含着一系列诉讼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过程,而不是一种单纯的认识活动。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安定性,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不断完善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时要遵循一定的诉讼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项价值冲突之间的平衡。从世界两大法系来看,英美法系并没有完整和系统的刑事再审制度,但是规定了一些纠错制度,这些制度具有和再审程序类似的纠错功能。如调卷令、人身保护令、禁审令、训令等。大陆法系虽然重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但是在价值取向上更偏重对实体真实的发现,规定了详尽的再审制度。可见,两大法系都非常重视刑事再审程序。通过仔细研究发现,两大法系很多国家的再审制度或是与再审制度相类似的其他制度都有两个规律性的特点,其一是救济性,其二是为谋求与既判力的平衡而严格控制提起此项程序。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原则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提起程序意义重大。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原则的价值在于能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安定性,防止无止境的争议,给人们一种程序上的正义感,让人们更加能够接受法院的司法裁判并相信法院的司法裁判。这两项原则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是处于缺失的状态。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存在多方面的缺陷,主要包括:所遵循的价值理念存在偏失、提起主体不全面和不合理、提起的理由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提起的时效和次数没有限制、申诉审查程序不公开等。这些缺陷不利于发挥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特殊救济程序的价值。据此,我国目前的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亟待合理规制。为此,我在本文中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我认为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就必须分析此项程序存在的缺陷及存在缺陷的原因。在明确缺陷的基础上,我指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明确了合理规制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提起应遵循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最后,我提出了合理规制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借鉴国外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更新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明确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理由;确立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时效和次数;明确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管辖主体;制定具体的刑事再审审查程序;明确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