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矿产资源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作为高污染行业的矿业,尤其是在近年我国对矿产资源持续大规模的勘探开采,一系列严重的矿区环境问题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关注,矿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大量矿区废弃土地被搁置,其影响已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立矿区废弃地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主要围绕矿区废弃地土地复垦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全文结构共分四章,从建立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基本理论开始,结合我国现有矿区废弃地复垦现状,分析我国复垦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在借鉴国外若干国家的成功复垦制度之后,提出了对完善我国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第一章从矿区废弃地土地复垦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分别阐述与矿区废弃地土地复垦法律制度有关的“恢复生态学”、“生态补偿”、“外部性和国家干预”及“可持续发展”等理论。基本理论在我国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的具体适用体现为对矿区废弃地复垦目标与内涵的确定,将矿区废弃地复垦目标与内涵同生态恢复和生态重建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将生态补偿理论、外部性与国家干预理论及可持续发展等理论在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中与采矿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补偿税费、复垦保证金制度、复垦基金制度之间的联系做了阐明。第二章从我国矿区废弃地复垦发展史及复垦法律发展来介绍矿区复垦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真正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此前主要表现为小范围的覆土造田,七、八十年代开展了相关复垦实验和理论研究,1989年出台的《土地复垦规定》让我国土地复垦法律制度进入法制轨道。我国复垦法律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制度、复垦保证金制度、复垦激励制度和复垦验收制度。现有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仍存在已有规定不能满足矿区土地复垦要求,复垦监督不到位,复垦制度落实难,复垦验收不健全等缺陷。第三章主要介绍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外经验,总结了若干主要矿业国家的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从复垦法律制度立法设置、事前约束制度、监督制度、激励制度及解决历史欠账问题五个方面,总结出各国在整治矿区废弃地时实施的成功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状况分析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美国的采矿许可证制度、复垦保证金制度、复垦基金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已相当成熟,值得我国建立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学习与借鉴。第四章则是根据全文的理论分析、现状分析及国外经验借鉴来谈对我国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土地复垦条例》中专章对矿区废弃地复垦法律制度加以规定,将复垦计划作为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前置程序,复垦保证金制度的保障,建立废弃及老矿区复垦基金制度,并完善我国复垦激励、复垦监督及复垦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