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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具有时代性、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概念,其含义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和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多方面的工作,预防违法犯罪,整治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自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始正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内容,逐步开展和推行。多年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努力和实践,取得了令人嘱目的成就,实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实践证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各类违法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直以来指导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具有最高执行效力的依据仅仅是1991年的“两个决定”以及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又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两个纲领性、政策性文件,个别省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如河北省、青海省等),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但仍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综治工作还没有上升到全国立法的层面,这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不相适应。为此,本人结合多年工作经验,综合运用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对综治工作应当进行全国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必要性上,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即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要求综治工作立法、《宪法》实施和部分法律执行需要综治工作立法、解决制约综治工作开展的问题亟待综治工作立法、综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综治工作必须立法;在可行性上,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即中央指导综治工作开展的各类文件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部分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国外相关理论为立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在对上述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制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基本框架内容,并提出在目前形势下,综治工作立法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