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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古往今来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也是我党在新的形势下提出的一种治国方略。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没有纠纷的社会,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意味的是“和而不同”,和谐社会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社会,它应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在通往和谐的道路上,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只有将不断产生的矛盾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解决,使矛盾逐渐化解,社会才能达到和谐。那么将不断产生的矛盾加以解决的这个适当的方法就是诉讼法律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是诉讼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矛盾在诉讼所体现的自由、秩序、公正、效益价值中得到化解,社会也在矛盾的发生和化解当中得到和谐。所以,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是依据诉讼价值原则的要求去解决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诉讼价值原则包括了自由、秩序、公正和效益四个方面。自由包括了诉权主体实体上的自由和程序上的自由,即诉权主体的自由权利和程序选择自由;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发挥诉讼中程序公正的积极作用,对于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诉讼领域中,追求诉讼效益价值,争取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资源耗费,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总之,诉讼价值中的自由、秩序、公正、效益价值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当中,是处理各种具体矛盾和争执的法律原则,是达到社会和谐的保障手段。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寻求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自由、秩序、公正、效益这四个价值因素在诉讼中得到完整体现才能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所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和重视对诉讼价值的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