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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是我国政治生活及一切社会生活中最高、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我国的国家权力、根本制度、基本国策最终来源于人民,人民对宪法的变迁及发展趋向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民”在古汉语中指黎民百姓,是统治者的仆役,是蒙昧的众生。中国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首次从严格的宪法意义上引入“人民”范畴,这为以后中国宪法文本和宪法性文件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华民国时期宪法文本里的“人民”范畴是个体性、主体性的存在,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人民”涵盖所有国民。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宪法文本,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并在其指导下界定“人民”范畴的内涵和明确“人民”范畴的外延,“人民”范畴逐步发展和完善,不断彰显人民作为主权者的本质属性。基于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方法梳理相关文献,对“人民”进行词源考察之后,阐述“人民”范畴在哲学、政治学、宪法学上的使用维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此基础上,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对于新中国成立之前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宪法文本进行较全面的梳理,立足宪法文本对“人民”范畴进行解读。在全面把握“人民”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后,运用纵向比较的方法,对不同时期宪法文本中“人民”范畴的演变变迁作进一步分析,揭示“人民”范畴变迁的动因、形态和规律,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阐释“人民”范畴的价值要素及其构造,进而阐明“人民”范畴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保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