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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独占私权,一般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存在。但是会出现知识产权人超出法律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现象。所以,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绝对化,要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而知识产权法和民事法律制度本身作为保护私权的立法,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试图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进行法律规制。通过对我国与知识产权发垄断规制有关的法律规定的考察,发现这些规定存在着比较零散、不够明确具体、无法涵盖知识产权滥用涉及的范围等诸多问题。而美国、欧盟等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发垄断规制采取了保护与规制并举的模式,且有如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这样的法规作为配套“指南”来指导实践。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要采取反垄断法与有关规章,指南相结合的模式,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体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需要注意以下方面: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完善应坚持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相统一的原则和兼顾私权与公权原则;其次,应当建立类似美国的反垄断法配套“指南”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再次,应尽快建立专门的准司法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主管机关与执法机构;最后,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刑事法律责任制度,保证对性质严重、危害后果巨大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最严厉的规范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