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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一种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的非讼程序。我国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该程序的规定,但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督促程序的程序功能未能正常发挥,进而使大量本可以通过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却不得不适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督促程序进行了完善,其目的就是希望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简便、经济解决无争议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特点,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分流进而科学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但从目前的程序设置而言,督促程序还不足以承担起立法者对其寄予的厚望,所以完善督促程序对于我国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质,并对督促程序的法律意义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笔者因督促程序是起源于德国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程序,所以选取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作为代表,较为详细的介绍了上述国家和地区督促程序的立法情况以及实践中的适用现状。然后通过表格和文字结合的方式,更加直观地将上述国家和地区督促程序的立法情况及适用现状与我国有关督促程序的立法及适用现状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督促程序自身的程序设置以及督促程序适用的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归纳、分析了我国督促程序所面临的困境,为督促程序的完善建立基础。第四部分,以第三部分中指出的我国督促程序面临的困境为依托,从我国督促程序的自身程序设置以及程序适用的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督促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