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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中国宪法逐渐地显示出其活力和巨大的潜力,特别是伴随着若干起围绕宪法问题的诉讼,中国宪法学界对于“宪法诉讼”和“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日益热烈,新闻媒体也在这个问题上不断的给于关注,宪法诉讼甚至被认为是和传统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并列的诉讼形式。对于宪法走入诉讼领域,应该说一直是宪法学者的期望,也是宪法实践的内在要求。宪法和诉讼的结合能够增加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实现将公民权利保障和宪法实践的直接结合,但是,这一问题所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事实上,对于宪法制度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于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及其相互关系并没有进行精确的分析和深入的认识。 从比较的意义上来看,不论是美国式的司法审查,还是德国宪法法院或法国宪法委员会专门机关审查的模式,违宪审查的实践对于各个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违宪审查居于各国宪法制度的核心地位。因此,需要对于宪法诉讼这一概念的提出和使用进行深入的思考,需要审视一下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否是针对宪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新问题的回应,思考这一概念是否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价值,特别是要将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这一传统的宪法制度进行比较。在对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关系分析的基础上,进而探讨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对于法院在宪法实现过程中的作用,包括“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的司法适用进行重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于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的合理客观的评价。对于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内在联系的揭示有利于为未来中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出理性的判断和设计。本文正是从对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的关系入手来对于宪法诉讼进行重新认识,并期望对于中国宪法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独立的观点和建设性的建议。